“叶菲米雅·包奇科娃供称,失款一节彼毫无所知,彼从未踏进该商人房间,一切勾当均系玛丝洛娃一人所为,因此该商人如有失窃情事,定系玛丝洛娃持商人钥匙取款时谋财所致。”玛丝洛娃听到这里,全身打了个哆嗦,张开嘴巴,回头瞧了一眼包奇科娃。“当法庭向叶菲米雅·包奇科娃出示一千八百银卢布存款单并查询该存款来源时,彼供称:此乃彼同西蒙·卡尔津金二人十二年积攒所得,彼并准备同西蒙·卡尔津金结婚。又据西蒙·卡尔津金第一次受审时供称,玛丝洛娃持钥匙自妓院来旅馆,教唆彼与包奇科娃共同窃取现款,然后三人分赃。”玛丝洛娃听到这里身子又哆嗦了一下,甚至跳起来,脸涨得通红,嘴里嘀咕着什么,但被民事执行吏所制止。“最后卡尔津金还供认,彼曾将药粉交给玛丝洛娃,使该商人安眠;但在第二次审讯时又推翻前供,声称并未参与谋财案件,亦未曾将药粉交与玛丝洛娃,而将全部罪责推到玛丝洛娃一人身上。至于包奇科娃在银行存款一节,彼同包奇科娃供词相同,声称系彼二人十二年在旅馆听差所得之小费。”
接着,起诉书列举被告对质记录、证人供词、法院鉴定人意见,等等。
起诉书结尾如下:
“综上所述,包尔基村农民西蒙·彼得罗夫·卡尔津金,年三十三岁,小市民叶菲米雅·伊凡诺娃·包奇科娃,年四十三岁,小市民叶卡吉琳娜·米哈依洛娃·玛丝洛娃,年二十七岁,被控于一八八×年一月十七日经过预谋,窃取商人斯梅里科夫现款和戒指一枚,共值二千五百银卢布,谋财害命,以毒药掺酒灌醉斯梅里科夫,致彼死亡。
“查此项罪行触犯刑法第一四五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据此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二○一条规定,农民西蒙·卡尔津金、叶菲米雅·包奇科娃和小市民叶卡吉琳娜·玛丝洛娃应交由地方法院会同陪审员审理。”
书记官这才念完长篇起诉书,收拾好文件,坐下来,双手理理长头发。大家都轻松地舒了一口气,愉快地感觉到审讯就要开始,一切都会水落石出,正义就可得到伸张。只有聂赫留朵夫一人没有这样的感觉。他想到十年前他所认识的天真可爱的姑娘玛丝洛娃竟会犯下这样的罪行,不由得大惊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