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也不再详叙。似乎本卷当初不是完稿,或现行这书的卷一和卷二之间有所逸失。</p>
2参看卷五、卷八。</p>
3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1a。</p>
4照本卷开端所拟研究程序,应该由家庭转入村坊,然后细说城邦。这一节似乎是后世编纂者订定了卷一卷二的次序后加入的,用以弥补两卷间的缺漏,使这一部未完稿的“家政”专篇可以同下篇“关于理想国的评论”相联系。</p>
63</p>
64政治学</p>
卷二c章一这里,我们打算阐明,政治团体在具备了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1。</p>
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其它各家的政体的[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2;我们应该全面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业已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3,以及那些声誉素著的思想家们的任何理想型式。我们这种研究希望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的合乎道义而有益的各方面能够明示世人;也愿意世人知道我们的素志,不在于显露才华,自炫智慧,这里只是由于我们对列国的史迹和现况以及各家的高论既洞见其中的纰缪,不能不为之辨明而已。</p>
我们应当从这个论题的自然开始。</p>
[人们在进行政治</p>
1政治组织的理想体制可分为两类:一</p>
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二只有在理想的社会中才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p>
第一类,相对的模范城邦见卷四至六;卷四下半部所涉及的更多。第二类见于卷七卷八。本卷上半部所叙述的则为各家的政治理想。</p>
2“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p>
卷七为亚氏自己的政治理想,这里是亚氏以前各家的政治理想,所以加“[理想]”字样。</p>
3伊索格拉底:致塞伯鲁萨拉密城嗣王尼古克里书isoles24,说世人都认为拉栖第蒙和迦太基具有良好的政体。朴吕波:史记polybus,historiae卷六43,说克里特rete和曼底涅亚antineia</p>
也治理得很好;并说有些人认为雅典和忒拜thebes政体优良。柏拉图:法律篇638b,说开奥eos和意大利的洛克里locri都是政治修明的。</p>
64</p>
政治学74</p>
组合时,各人该把哪些事物归社团公有</p>
]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在下列三者中必居其一;1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完全归公,或2完全不归公,或3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每一城邦的建立,其政治体制必须把某些东西加以组合,至少是每一分子的住所应该在大家共同的境界以内。称为一个“同邦公民”同城市民</p>
,就隶属于同一城邦,隶属于同一城邦也就是共同住居于一个地区。</p>
但我们还得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式之间有所选择。</p>
一个优良的城邦是否应该尽可能地把一切东西划归公有或者公有的东西要有所局限,某些东西就不该公有倘使按照第一方式,则公民们就可把子女归公育,妻子归公有,财产归公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1所述苏格拉底的主张就认为这些都必须归公2。那么,我们应该保持现状[保持家庭和私有财产],还是应该遵从理想国中所倡议的新规约呢</p>
章二建立公妻的社会自然要发生许多纠纷,其中,有两个主要的症结。苏格拉底认为必须建立这种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p>
,但他]所根据的理由实际上都是不充分的。又,他为了要达到他的目的而采取的</p>
1柏拉图对话的篇名这个词,原意一泛指“城邦政体”或二专指“共和政体”。柏拉图该篇所拟理想城邦,以哲王主治,以士族为本,实在不是正宗的共和政体。西方译本作republic共和国</p>
,沿袭已久。汉文译本这里采用中国旧有译本的理想国这个译名。</p>
2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e、卷五457、462b。</p>
65</p>
84政治学</p>
手段,虽然在他所设想的城邦中好像是必需的,实际上却是不可施行的1;关于立论的根据以及这些理想如何才得实现,他并未作出应有的详细说明。</p>
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以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邦最后一定不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p>
这样的划一化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p>
又,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城邦不同于军事联盟。为了互相支援,城邦因形势所趋而订结的联盟就是以数量取胜的;加盟各邦在本质上相类似,但一邦加上另一邦,就像在天秤上的这一边加了另一重物,势必压倒那另一边了。</p>
[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p>
]就这方面说,城邦也不同于民族部落</p>
;一个民族要是不使它的族人散居</p>
1这里亚氏所举柏拉图妻子应归公有这种制度的两个症结:第一,柏拉图的目的在使城邦成为一个完全公有的整体,这种目的未经证明为确当。第二,柏拉图想用公妻这种手段达到那种目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本章下文为对于第一点的论辩,第三章则为对于第二点的论辩。</p>
66</p>
政治学94</p>
各村而像阿卡地亚那样[结为联盟],这就好像一个战斗团体1,由于人数增多而加强。</p>
正因为它是由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确实成为“一”整体。</p>
[不同于民族或军事联盟的成为同类事物的“一”积聚]。</p>
[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我曾经在伦理学中说明的这种通工等偿3的原则,正是城邦增进福利的基础。这种原则即使在[品类相同,如]自由人和自由人间同等公民的组合内也可以见到。他们不能同时做统治者,必须按年或按其它规定时期,或按其它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p>
这样,如果以行业为喻,则公民就好像鞋匠和木匠对调了职务,同一个人就不能老做鞋匠或木匠。就技术作业而论,当然以坚守本行为贵,而恒心恒业的愿望要是也适用于政治,那么,就可以让某些人好像鞋匠的终身不离线革,木工的终身不离斧斤那样,终身作为统治者从事治理工作。可是,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p>
1“民族”</p>
部落</p>
,解释见卷七章四注。</p>
亚氏此处说民族只是许多自然村的一个总称,而民族国家或部落则为一种共同战斗团体,不同于城邦这种已成为许多村坊组织起来的政治经济高级团体。</p>
阿卡地亚在希腊本来是经济较落后的农牧地区;后来建置墨伽洛浦里,方才立为城邦。亚里士多德时,阿卡地亚地区各族以墨伽洛浦里为中心,结为联盟。</p>
2“一”的各种命意,参看形上卷五章六;该章喻:各个不同的小块皮革和其它零物缝合起来,成为一新的“整体”</p>
,这才可称为“一”鞋。</p>
3“通工等偿”是说农民以谷物易皮匠之履,一定以等值交换。</p>
城邦组织不同品类的人们从事不同的作业,所以能够互利。参看尼伦卷五。</p>
2</p>
67</p>
05政</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