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治“权利”分配的原则,913章论辩了这些原则,连同上三章实为亚氏在首五章的基础上所建筑的本体。</p>
1418章在政体的正宗三类型中单独申论了王制这一类型及其种别。</p>
参看卷四开卷注释。</p>
137</p>
021政治学</p>
个“全体”</p>
1,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2”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p>
1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p>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体系”。</p>
2“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p>
,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p>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p>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p>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p>
,即“公民-战士”</p>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p>
,“邦”为“封境”</p>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p>
、“国”</p>
,都不相同。</p>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p>
“国”比较合适。</p>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p>
“波里德”</p>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p>
二</p>
“波里德亚”</p>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p>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p>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p>
三</p>
“波里德俄马”</p>
:甲</p>
“公民团体”</p>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p>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p>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p>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p>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p>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p>
138</p>
政治学121</p>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p>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1,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p>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2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3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p>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p>
1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入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sthenes,in</p>
neaera2。</p>
2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邦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p>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进行诉讼。</p>
3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管的册籍”</p>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p>
吉耳伯特:希腊[斯巴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p>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p>
139</p>
21政治学</p>
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p>
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p>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1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2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p>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p>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p>
]公民</p>
1“审判员”</p>
,取义于“正直”</p>
,或译“法官”</p>
;在公众法庭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庭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p>
2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另见卷四、卷六。</p>
140</p>
政治学321</p>
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1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p>
[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p>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