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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章 第一部法典(1 / 2)

 <div id="center_tip"><b>最新网址:www.</b>这场最不被看好的婚礼,后来成为了整个九州大陆最幸福的婚礼。两个人白头到老,都活过了百岁,共同孕育了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其中大儿子继承了他的王位,二儿子被喻为九州大陆的另一个战神。三儿子和四儿子也都位至王侯,是国家的柱石。三个女儿中大女儿嫁给了巴牛的长子,成为了王后,二女儿和三女儿也被封为诰命夫人。他们的后代,也都成为了各个时代的名臣。在所有的开国功臣之中,这是绝无仅有的。尤其是两个人的感情,也一直很好。所有的名臣都有三妻四妾,只有柳希烈没有,他们自成亲之后,就没有出现过不如意的事情。同时,柳希烈的性格也改变了很多,虽然有时候还像以前那样儿傻,但不再任意而行,凡事都有了约束,这不得不说,柳一一的确比巴牛更懂人情世故。

军制改革之后,秋山半岛的第一部法典也就此诞生了。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民法,一个是刑法。

民法以刑法为主的法典,其中户律的田宅、婚姻、钱债、市廛等门类中有不少民事方面的法规。

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为发展农业,确保土地的使用,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退还房屋坟墓,另外,唐宋以来,法律否认拾得人对所拾遗失物有占为已有的任何可能,明律却一改传统,着重保护拾得人的权利,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行使,违者处以杖刑,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

税法,明朝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来源,增加国库收入,对商品都要依法征收市税和关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

盐法和茶法,盐和茶都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早在西汉时封建政权就推行盐铁官营法,唐朝又开始将茶叶的专卖权垄断在政府手里,明朝政府继承了这些传统政策,亦以严法禁止贩卖,私盐,和私茶。

市廛法,市廛法是中国古代的市场管理法,明律中专列市廛一卷,其主要内容有,不准买卖双方把持行事,不准傍高下比价以惑乱取利,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减,违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所卖货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笞五十,其物入官。

刑法中包括五刑:答、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敌、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六部各律若干卷。此外,律中又较之前代法律增加奸党条。

五刑: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秦汉时期已经普遍行用。汉文帝废除肉刑,曾规定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人犯多有被笞杀。汉景帝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他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新五刑制度形成后,笞刑逐渐确定下来,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杖刑

指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说法。后来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古人也称笞杖这样的刑罚为教刑。杖刑的起源也很早,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隋代废止鞭刑,以笞杖代之。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宋明清因之,杖刑亦分五等,均为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徒刑

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早在《周礼》中就已有徒刑的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任之以事而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春秋战国以后,使用徒刑的记载逐渐增多,且多于肉刑复合使用。秦代刑徒众多,大多为官府的奴隶。出土的秦代竹简里有大量关于“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记载,这些均属于早期徒刑的范畴。

汉代文帝废除肉刑后,徒刑逐步确定了刑期,期限也逐步缩短。到了隋唐时,徒刑正式成为五刑之一,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罪人关押在本地监狱,为当地官府服役劳作。到了明代,被处以徒刑的人将被送至外省,在确定的时间之内,从事炼铁或制盐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流刑

流刑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中是与笞、杖、徒、死并列的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流刑出现,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尚书·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据传舜与周边部族大战,胜利后“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汉律》改流为徙,分徙远郡、徙边二等。六朝互有变易,北魏开始将流刑升格为主刑,介于死、徒之间,但并未划分等级。北周流刑拘守《周礼》,按道里远近划分为五等,自距离皇畿二千五百里起,每加五百里为一等,分别为卫服、要服、荒服、镇服、藩服,依等各加鞭笞,数量有差。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变其法,改为流辽阳,流湖广,流迤北。明清改从唐律,三流并加杖一百。为解决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明代创充军刑,清代又有发遣刑,皆是流刑的变形与补充。

死刑

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罚,古称大辟,也称极刑、生命刑,是结束人犯生命的刑罚。隋唐以来,法定的死刑斩、绞为正刑,斩者身首异处,绞者可以保全尸身,因此斩重而绞轻。明清时期,内外死罪人犯根据罪情轻重又可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人犯,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监候人犯,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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