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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章那种地方(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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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可劲儿装。回头我也给你弄一盒茶叶,可以了吧。年龄不大,事不少,一个个都是人精。”云乔笑骂道。

“得嘞,我接着说。”曹永正立刻换上一副笑脸,继续说道:“

第二,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第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一个吊模宰客,居然有可能构成这么多罪名!”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吃惊。

“要是这么说的话,本案不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强迫交易罪,当场使用暴力,以S诱的方式勾引被害人,然后索要虚构的费用,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宇文东若有所思的说道。

“为什么不是强迫交易罪呢?被害人在KTV不是也有一定的消费吗?”云乔的眼神中露出不解,她有点分不清。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你可以查看对比下。

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这两个罪名: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强迫交易肯定要以正常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强迫交易也是一种交易,俗称‘强买强卖’,是交易就有合理的对价在里面,主要的点在基本合理的对价上。

本案中,沙生才等人利用经营KTV做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结算的,并已实际结清。

沙生才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也是根据对被害人的经济实力虚开的。

所以,沙生才等人显然不具有正常经营的性质,也不是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获取暴利。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永正解释道。

“曹律师说的有理。你想啊,一瓶洋酒,一堆零食能花多少钱,KTV的洋酒有几个是真的,即便算上包房的费用,也用不了一万二啊!是不是这个道理。”宇文东接过了话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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