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继续说道。
“法官,我的大发公司都没注册,实际上也没有开业,我更没有逼借款人还钱,我认为我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院判我无罪。”赖子星虽然有些紧张,但是并不影响他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杜庸一眼。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被告人赖子星未经审批开展为他人提供押车贷款服务,牟取高额利息,但是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了四种非法经营行为,分别是: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中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实现收支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据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另外,被告人擅自以未经注册的公司名义从事质押贷款业务,虽然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但其行为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市场秩序,故不属于上述第四种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完毕。”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将手中的A4纸放在了辩护席上。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由如下:
一、既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将非法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保险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就表明了立法肯定该行为侵害了市场秩序的立场,据此,亦可将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视为侵害市场秩序,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虽然非法金融活动直接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但从广义上讲,金融管理秩序亦包含在市场秩序外延之内,且从分则规定看,二者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
综上,以被告人的行为扰乱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秩序从而否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完毕。”男检察员回应道。(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