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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子赵1四(1 / 2)

 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实际上,清代兵有常数,饷有定额,随着满族人口的不断增加,并非所有满族人都能披甲,而到后来披甲的人数占满族人口的比例愈来愈小。

清太祖、太宗时期,八旗组织有较快的发展。入关前满洲八旗共309个佐领,又半分佐领18个;蒙古佐领117个,又半分佐领5个;汉军佐领157个,又半分佐领5个。八旗满、蒙、汉佐领共583个,又半分佐领28个。

清统治全国之初,由于统一全国的战争需要,以及平定各地的反清斗争,满洲八旗发展迅速。顺治时,北京八旗增编满洲佐领8、蒙古佐领8、汉军佐领47。康熙时满洲佐领达到669个,嘉庆时增加到681个。此后维持在这一水平上。蒙古佐领顺治时增加11个,康熙时又增加76个,雍正二年(1724)定制为204个。

八旗制度建立时有蒙古人编在满洲八旗内,直到清末亦有蒙古佐领35个,又半分佐领2个,编在满洲八旗下。顺治十五年有汉军佐领206个,又半分佐领3个。康熙五十一年(1712)增至258个,又半分佐领1个。雍正十二年定制为270个。此后,因八旗生计愈来愈困难,一部分汉军出旗为民。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汉军佐领减少到266个。此后终清不改。八旗官兵的额数,清末光绪、宣统时,实存职官约6680人,全国共驻防有817个佐领,兵力达12万人左右。

八旗军职务和等级、权限:

都统: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最高长官。从一品。不得世袭。执掌一旗之户口、教养、官爵承袭、军事训练等。

副都统:在某些地区,副都统即为一地驻防旗长官。正二品。不得世袭。掌镇守险要、绥和军民、均齐政刑、修举武备。

协领:在东北地区,协领有独处一城领驻防者,如吉林珲春、三姓、拉林等处。正三品。不得世袭。负责驻防旗之一旗军政诸务,军政一体式。

参领:驻京,下辖佐领若干。正三品。不得世袭。掌管上三旗包衣事务,编审三旗包衣丁口名册,领发官兵俸饷及养赡、赏恤钱粮,办理文武生童等考试事宜,挑选三旗包衣披甲,旌表贤孝节义,稽查世职谱系,查禁逃人,以及训练操演、值班宿卫等事。

城守尉:属驻防将军、或副都统辖,保定、沧州、太原、开封四处则为独自率兵驻防。正三品。不得世袭。负责重要府州防卫,掌驻防旗营军政事务,修举武备,绥缉地方。

佐领:驻京师者置于参领之下;驻防,则置于协领之下。正四品。可世袭。负责一牛录的事务,掌管所属户口、田宅、兵籍、诉讼诸事。

领催:佐领下皆有设置,由马甲、闲散内优秀者礼之。专司登记档案及支领俸饷诸务。

骁骑校:正六品。可世袭。

马甲:骑兵,又称骁骑。

八旗制度“以旗统军,以旗统民“,他还掌管行政、经济、和家族组织。牛录额真下设二人副职,并设四名拔什库,管理村屯。牛录额真及其副职管理牛录的军事、民政、经济、土地、诉讼、婚丧等事物但以军事为主。八旗兵丁“出则为兵,如则为民”,平时耕猎,战时出征。出征时要自备马匹、器械、粮草;俘获掠来的财物按军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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