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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作风问题(1 / 2)

 我的答辩

法官同志,自从一九九四年底,你们法院判不准离婚,我打心里很高兴。得到你们法庭支持和双方单位领导协商,同意我和儿子住回自己家中。

当我着带儿子,回到了原来家门口。我们从窗口上看见,原告一个朋友在看电视。我差不多讲了一个多小时的好话,他还是不肯给我开门。

后来,我将所有办公室里的钥匙,拿去套开了。我和儿子一进了家,原告的那个坐在家里的朋友就说:你们两个人都闹到了这种地步,你就答应,两个人离了吧。我以后帮你把户口,迁到广州去。

原告不多久,就回来了,一看见我在,手拿起菜刀要来砍我。幸好有他的朋友抓住了他。他左砍右砍砍不成,改用拳打脚踢,打得我口里出血,右脚大腿上面,青紫多块,两三天都起不了床。胸口硬是痛了一共有四十二天。

当天晚上,六点多钟时候,原告的那个新*,刘彬彬下班回家了。我拖着双脚,已经不能走路的身体,去那边房间里,找到了她。把判决书放到她的手中,说要请求她的原谅。

可是她居然以为,自己已经是这间房子的主妇了。对我母子搬回家来,非常地不满,满肚子的牢骚。原告当着她的面,就多次地打我的脸。

我一个弱女子,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就横下了心来,找了一截塑料绳子,准备要去自杀了。原告的朋友见我都要自杀了,才说要刘彬彬赶快出去,并且大声地骂原告:你还没有离婚,你就不应该,把这个刘彬彬带回自己的家里来。

我回到了家里住下,原告马上将他和刘彬彬的共同房间给锁住了,不分白天与黑夜。家里的电话,我和儿子都不能用,改装在他和他女儿的房间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我在*劳家务,给每天读书的女儿赶时间做饭,一共有三个多月。

三个月当中,我每月三百元给原告,作为我的伙食费。没有想到,原告拉关系,去香港半个月。一分伙食钱不留下来之外,还请来了他的亲戚来看这个家。一个男的,姓熊,女的姓周。他们都可以自由出入原告的房间,唯独我和儿子,不能够进入他的房间。

半个月一共五个人的生活开支,完全由我负担。原告女儿该吃该用的物品,全部都锁在房中。那个姓周的大姐问她,为何要这样做。

女儿说,是父亲叫她这样做的。

原告说我毒打了他的女儿,你们说,这有可能吗?他去香港时,还请了两个人来看家。而且她的女儿,已经十五岁多了。站起来要比我高;坐起来要比我大。我还敢打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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