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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章、不同意离婚(1 / 2)

 我的答辩

被告人宋文改,是经凤凰文化馆长王建春介绍,认识原告的。当时原告是在感情上,饱尝苦果后四处寻找女人,在没有谁能看中的情况下,才找到我的。

原告和我同住后,边开玩笑边告诉我,说他有和他前面老婆生的孩子,不肯跟别人生活,要和我们生活在一起。我出于良心,回答原告:”多一个比少一个孩子要好”。原告才对我流着泪,双膝跪下地说:”我女孩在我妈妈那里住。以后要跟我们在一起。”

这是原告第一次欺骗我。一年多同住,原告终于在一九八四年二月,同我领了”结婚证”;那时我才知道,原告同那个女人解芳菲,曾经结过第二次”婚”。这是原告对我第二个欺骗。

原告先说,自己属鸡,是一九五七年生的,只大我几岁;后来,他妈又说,他是一九五三年生的,属蛇;最后他妈竟然又说,他是一九四八年生的,属鼠,大了我整整一十五岁。这是对我的第三个欺骗。

结婚初期,我们感情还算可以。特别在工作上,我对原告多有帮助,我经常写信给他女儿。可是当我身孕八个月,原告去白京大学读书时,就开始变心。不管我生死,就是我生孩子时,原告和原告全家,没有一个人来看我。

至于原告说的所谓招工指标,是我找了层层领导签字盖章,由湖南省劳动厅亲自给我的指标。我的专业非常特别,这是我多年努力学习和工作,辛辛苦苦换来的。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和将他女儿的户口来长安,就将我调来东纽约长安,这个结束了我专业生命的经贸公司,调来时,我们就写了离婚协议。一九九八年七月,我们公司八位合同工,都终止合同一齐失业。我在公司几年靠着扫地,来养活我及我的儿子。

一九九八年,因为我要出去工作,只有将儿子送给原告,可是原告不肯接受,才每月给三百元作为生活费。九月份儿子不愿意去拿钱,我实在没有办法才这样做的。儿子从三岁起,就是由我一个负担生活费学费药费的。

儿子在一九九八年寒假和一九九九年元旦,想去原告那里学电脑,用电话联系好了,可是到了家门口,原告硬是不肯开门,将自己亲生骨肉抛在门外。儿子哭泣的声音,大大地伤害了他幼小心灵。

原告的父亲是位值得尊敬的老人,他说:宋文改,这个家是你立起来的,希望你不要撤。老人家在最后一年的某一天,我碰见他时,他又对我说:你要是能够拖他几年,他就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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