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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六章 更替(1 / 2)

 包括乌撒地区亦实行则溪制度,这一制度据说是俄索折怒王建立的,折怒是乌撒历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元史》载:乌撒乌蒙宣慰司,在本部巴的甸。

乌撒者蛮名也。其部在中庆东北七百五十里,旧名巴凡兀姑,今曰巴的甸,自昔乌杂蛮居之。

今所辖部六,曰乌撒部、阿头部、易溪部、易娘部、乌蒙部、绲畔部。其东西又有芒布、阿唼二部。后乌蛮之裔折怒始强大,尽得其地,因取远祖乌撒为部名。

折怒王的事迹在文献与口碑中多有叙述,彝书《俄索折怒王》称:走路常要回头看,折怒王的故事有人传。

布摩用文字记录,歌手们代代传唱。笃洪纳娄的山陷了,折怒事迹也留传。巴底的海水干了,折怒英名不失传。

同书记载了他建立则溪制度的经过:

(俄索折怒王)以鲁旺的方位,依鲁补的数字,支格阿鲁定的标记,设置九大则溪。

重振俄索蔺的雄风,再建立虎皮般的典章。

绿竹茵茵的莫则洛那洪,设置第一则溪;稻花芳香的俄补甸吐,设置第二则溪;松涛呼呼的德珠杓嘎,设置第三则溪;山青水秀的六曲博果,设置第四则溪;巍巍笃洪木谷,设置第五则溪;雾霭像青纱般绕着的耐恩,设置第六则溪;荞花像彩虹落地般的辞吐,设置第七则溪;五彩索玛(按:索玛即映山红)簇拥的女武溢恒,设置第八则溪;好比斗柄绕着北极星,笃洪那娄是中央则溪。

《彝族源流》、《水西制度》所载与此同,可见乌撒实行了则溪制度。

上文论述了中央王朝大规模经营黔西北之前该地的制度与文明,由于彝书一般不注明著者及时间,使我们难以对其间的人与事作清晰的时间判定。

此外尚须指出,现存彝文献大都是明、清以来的抄本或石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仅仅反映明、清时期的历史。

因此结合上文所引的《宋史》、《桂海虞衡志》、《云南志略》、《元史》、《贵州通志》等宋、元、明三代的汉文献,可以肯定在元明甚至更早,彝文字已经开始运用,而各种制度亦粗具规模。正如宋人范成大所称:

罗殿等处乃成聚落,亦有文书公文,称守罗殿国王。

元明以降,中央王朝对黔西北的开拓日益深入,在此过程中,彝族制度如何因应,君长、布摩、土目的地位与角色发生了何种变化,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较为深入的探讨。

到了后面元、明王朝的开拓对勾政权的影响的话。

通过前文,可以看到,虽然明清时期有不少地方志的编修者根据《禹贡》、《尔雅》等古书将贵州划入梁州南境、荆州西裔,因此主张“黔于古始非异域也,入我版图,所从来远矣”。

但长期以来,黔西北等地区同中央王朝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时断时续的朝贡上。

像是唐宋时期,包括黔西北的鸭池河以西地区甚至没有被纳入羁縻州县的系统中,基本上处于独立状态。

迨至元朝进军西南,在黔西北等地“设官料民”、屯田驻军、赐封土官,局面才开始发生变化,虽然如此,元王朝能够有效管治的地方大概仅限于与军队驻防地附近的区域,其余广大地区仍然掌握在地方土酋手中。

明代承元之旧,大为恢拓,完善与规范了土司制度(包括设置专门的土司职衔、对土官袭替的更严格监督与控制、土司赋役与朝贡的制度化、要求土官学习汉文化等)。

同时增设更多流官机构(例如设置贵州行省)并广泛设立卫所等,明代设在水西与乌撒及其周边地区的卫所就有毕节卫、乌撒卫、赤水卫、永宁卫、贵州卫、贵州前卫、威清卫等七个。

而且卫所士兵大都来自南直隶、湖广、江西、四川、山东、山西等地,意味着一场较大规模的移民运动。

此外,民间自发的移民也为数不少。

随着中央王朝拓的日益深入,勾政权与则溪制度在明代开始发生某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尤值得关注者有君长之职由四十八支轮流袭替一变而为父子相传、汉人进入勾政权、水西与周边勾政权“此绝彼替”的习惯受到干涉等。

的确,首先是从轮流袭替到父子相传。

因为前文已提到,认为则溪统治权力的分享并满足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众子为小宗,层层分封的宗法制原则是一种误解,君长一职的袭替情况又如何呢,关于此问题有两份重要文献,一是正德年间王阳明致水西君长、贵州宣慰使安贵荣的书信,其中提到:

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今使君(指水西君长、贵州宣慰使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苟有可乘之衅,孰不欲起而代之乎。

另一份文献是成化年间安贵荣请两京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所撰的《安氏家传序》,该文对洪武初年至成化年间的每一位承袭人的身份都有简单介绍。

根据以上两份史料,方国瑜先生指出:

《黔南职方纪略》说:“安氏非家嗣不能有其官,亦非家嗣不能有其土”,又《水西土官制度略》说:“夷俗以嫡长为贵,宣慰之子,惟嫡室长子得袭职”,这是后来的事,在早期恰好相反。

方国瑜的见解是富有洞察力的。

所以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下面我们可以根据《安氏家传序》,结合《明实录》等史料,确定从元后期到明前期水西各代君长间的亲属关系,并对君长职位从群支“更迭而为”到父子相传的背景进行简单考察。

兹将水西土官系谱考证如下:

阿那、阿画(阿那之弟)、霭翠(阿画从子)、安的(翠弟,《明史》卷316页8169则云:“子安的袭。”

《家传》成文时间早,且必定利用了安贵荣所提供的材料,疑《明史》有误),安卜葩(的弟)、安纳洪(卜葩之叔辈。

《家传》云:“卜葩年老有疾,安纳洪替职,(永乐)十六年赴京进贡,回至襄阳江汉驿病卒。

孙彬楫尚幼,从父安中借职。”此记载似未说明病卒者是卜葩抑或纳洪,《明太宗实录》卷233永乐十九年正月壬午条,页2254载:“贵州宣慰使安卜葩来朝,贡马。赐钞币,遣还。”

卜葩十九年尚在,可知死者系纳洪,安中是安纳洪之孙彬楫的从父,下文又考证出他是卜葩之弟,因此纳洪系卜葩之叔辈无疑。)

安中(卜葩之弟。《明太宗实录》卷266永乐二十一年十二月甲戌条,页2420云:“贵州故宣慰使安卜葩之弟忠贡马六十匹,且奏兄安卜葩已卒,请袭职,从之。”

可知中系卜葩之弟。《家传》为“安中”,《实录》为“安忠”)安聚(中从子。《明英宗实录》卷11宣德十年十一月辛未条,页0203云:“贵州故宣慰使安中男聚,女直指挥若亦不花等来朝,贡马及方物。

卷14正统元年二月癸丑条,页0259云:“命贵州宣慰使司故宣慰使安中侄聚,弗恩木卫故指挥使察罕贴木子木当哈俱袭职。”

可知聚系中从子。但嘉靖《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649称:“安中物故,从父安聚袭。”

疑该版《家传》有误,万历《贵州通志》所载〈家传〉页581改为:“安中物故,安聚袭。”)

安陇富(聚从子)、安观(陇富子)、安贵荣(观子);长期以来,权力传承并未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60]王阳明显然明白这个情况,所以称“且安氏之职,四十八支更迭而为。”

自安陇富起才将君位传给儿子与孙子,“独传三世(即陇富—观—贵荣)”,揭开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

这一制度的变更是明廷介入的结果,正所谓“今使君(指安贵荣)独传者三世,而群支莫敢争,以朝廷之命也。”

朝廷愿意扶助陇富一支垄断大权,或许有观念与习惯上的因素,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后者的恭顺与效忠,陇富当政前后,明廷在西南地区有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这可能是陇富改制的契机。

他本人的承袭同其报效有关,继位后又积极为明廷东征西讨。

陇富对中央王朝的效力之勤在水西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也许是他获得明廷支持的重要原因。

陇富之后,父死子继之制得以确立,除非君长乏嗣,否则旁支绝难问鼎宣慰使之职。

其次是对“彼绝此继”的干预。

因为大家都有所了解,即便父死子继之制确立,在君长乏嗣时亦会出现妻、弟、侄、叔、甥等亲属继位的情况。

明王朝对此是予以承认的,《明会典》云:嘉靖九年题准,土官衙门造册,将见在子孙,尽数开报,某人年若干岁,系某氏生,应该承袭;某人年若干岁,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报,愿报弟、侄若女者,听。

布政司依期缴送吏兵二部查照。

除水西与乌撒外,在黔西北周边地区尚林立着若干个类似的彝族君长国,主要有滇东北的阿芋陡部、芒部、乌蒙部、古口勾部;黔西南的阿外惹部;黔中的播勒部;川南的扯勒部。

这些君长国的政治制度相似,具有同宗共祖的信念,并且互通姻媾,来往密切,形成了横跨川、滇、黔三省的族类认同团体。

因为血缘与姻亲关系的交织,所以当某个君长乏嗣时,继任新君极有可能来自其它君长国。

因此,“彼绝此继”的习惯可能会导致父子或兄弟同时担任君长乃至一人身兼两地君长的情形,此时尽管符合承袭制度,但已经与控驭土酋并削弱其权力的初衷相悖,因此官员们往往会对各君长国之间的这种承袭习惯加以干预。

还有就是汉人进入勾政权,因为在移民潮流的的背景下,黔西北“勾”政权的构成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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