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酷我小说>综合其他>投行之路> 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413章 处罚决定书(2 / 2)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郑义、方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阳鼎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韩馨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毅、梁静、单小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尹晓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郑义、方斌、张植、夏秋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00010189800000163,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本监管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这则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姜瑜期将之仔仔细细看了三遍,时间仅为2014年,跟上市无关,跟上市后的券商督导期无关,与父亲死那年的股价涨跌更加无关。

整份处罚决定书仅涉及财务造假,并未提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

“你说的那个没有证据,至少我们没有查出来,年代久远,通过话记录更加不可能查了,我只能说,金权集团是高手,做的很干净。”陈冬妮道。

“就算再干净也有破绽。”姜瑜期道,“你们一定要重点查王潮。”

陈冬妮听后十分冷静,她淡淡一句:“你觉得如果被我抓住辫子,我可能放过么?王建国老婆与王潮女友的转账,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他们上市时候没有猫腻,确实是实打实的。”

姜瑜期放下电话后思忖良久,通过监听王暮雪,他自然知道陈冬妮曾经给王暮雪播放过与自己对话的那段录音,所以姜瑜期明白陈冬妮有多恨王暮雪,如果她真的查到了证据,不可能这么轻易放过阳鼎科技。

但幕后最狡诈的凶手依然逍遥法外,这让姜瑜期无法释怀。

为了走到这一步,他牺牲了自己心爱的女孩和一只手,换来的结果却是如此这般。

对于一个高智商犯罪者而言,确实可以做到在过往的所有犯罪行为中滴水不漏,以至于警方就算将他们抓来审讯,列为高度怀疑对象,也会因为证据不够而不得不释放。

想要捉住这样的罪犯,唯一的出路就是让其再次犯罪,而后在他犯罪进行中当场捉拿归案。

来青阳三年多了,姜瑜期似乎之前所有的努力成效甚微,他不知道的是,有时钓了很久都没将鱼钓上来,并不是能力不足,也不是鱼饵不好,而是时机未到。

待天时地利之时,注定上来的是一条大鱼。

</br>

</br>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