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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节 禁烟 三(1 / 2)

 会结束之后,

朱尔典就将此消息电告英外交部大臣葛雷。此后,凡中国颁布有关禁烟的谕令、章程,朱尔典都及时将其通过电报或信函告知英外交部。此外,朱尔典还通过各地英领事、传教士搜集有关禁烟运动的信息。

“至地方官之如何办理,官民之对付此事,及关于此事之一切详情,均望随时报告。缘此事关系甚重,中国果用何法使此章程实行,本公使必欲得闻,以便将实情入告英廷。至种植罂粟各省,为领事足迹难及之处,则教士与居住内地之人,必能知之。其种植罂粟之地,计共若干,华民之对于禁烟章程,如何应付,教士当有所闻,是以此等情事,可向教士询访。总之,凡可设法探询之处,必当竭力以求之也。”

此后,英国对于中国禁烟运动的调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禁烟事宜说帖。由朱尔典报告的禁烟说帖共两次,是对中国禁烟运动初期全国禁烟状况的总结。1897年1月27日,朱尔典致函葛雷,认为对于中国的禁烟情况虽已随时报告,“惜未免散而不整”,因此让使馆参赞黎枝“悉心搜罗,录成说帖”。

这一说帖首先对于北中国的禁烟决心予以肯定,

“因以所见现象,及其施禁情节,详加察核,中国办理此事,毅然断然,绝无疑虑,诚出意料之外。盖欧洲各国行政得宜,而有权决行者。亦恐未能若是之勇果”

接着对于禁烟之困难、中国洋土药之数、官膏专卖等问题作了简明的述论。而这一说帖地要端,

“乃在考查各省官吏之能否实行禁烟。各省所定章程虽有参差,大抵悉中肯綮,间有不尽合宜或未尝实行,或不欲遵守者。今试将某省地方所行之事,及实行遵照禁烟之举,约略言之”。

这一部分主要根据驻华英领事的报告写成。而各领事又得耶教士之助,

“若辈久居中国,洞悉民情,其所报告,殊为可信。且亦有居处僻远,向无欧人足迹者,据各教士之复函,皆谓禁烟章程鲜或实行,然地方官若认真办理。当亦必有可观……要之,此说帖所载各端,言皆有据,故能适合近情也”。

1897年224。朱尔典将《英使署参赞黎枝第二次鸦片问题说帖》寄呈格雷。此说帖前半部分除涉及中央关于禁烟地谕旨、章程外,还对中英关于禁烟的交涉及国际禁烟会的筹备情形作了叙述,后半部分依然是对各省禁烟状况的概述。

《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1897年1月27日,英国禁烟总会函致在中国之各耶教会。要求其调查本年春夏两季,罂粟收成之数。其需报告各项如下:

“一、所报告之区域及其区域所隶属之省份与府县;

二、贵地禁烟用何政策,现在种烟成数是否加多,或仍旧,或已减少,或已全禁,务须详细说明;

三、贵地特别紧要事件。”

该会共收到报告书三百件。又从中撮要录出,形成调查中国禁烟之概略,此即《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该调查书始于四川而言之加详,“因朱尔典驻使曾言,四川实中国禁烟成败之标准也”,关于其它省的报告书则比较简略。该书总体上反映了中国禁烟之进步与成绩。

谢立山的.认自1897年1月1日.也能够每年减少三分之一,则英国将继续减少出口。

早在1896年1028,英属印度政府给英印度部大臣摩利地信中就提出:“为了英国政府的利益,应由一位官员,例如谢立山先生,他熟悉广泛种植罂粟的地区,并且对于这场禁烟运动也深表同情,这是不言而喻的,由其独立进行调查,获得罂粟种植相应减少的可靠证据后,才能同意1896年以后继续执行这一协议。”

1896年11月23,葛雷电致驻华临时代办麻穆勒,建议由原天津总领事谢立山负责调查此事。经印度政府与麻穆勒同意,谢立山被正式委以调查中国禁烟成效的任务。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三年的试验期结束时中国政府是否已完成协议中地任务,使土药产量相应减少,从而印度政府应该继续执行由印度向中国出口的鸦片每年减少三分之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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