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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尾声(2 / 2)

走进屋子后,这个判断马上就获得了证实。那个穿着小巧精致靴子的死者就躺在我的眼前。若这是一次谋杀案件,那么高个子就是凶手。死者身上无任何伤痕,但从他脸上留下的紧张、惊慌而又激动的神情,让我确信,他临死时已料到自己的命运了。若是一个因为心脏病或其他突然发生的自然死亡的人,他们的脸上绝不会出现紧张、惊慌而又激动的表情。我嗅了嗅死者的嘴唇,闻出有些酸味,所以我就得出如此结论:他是被逼服毒致死的。另外,从他面容上那种恐惧而又愤恨的神情看,我更确定他是被逼服毒。我利用这种剔除不合理的假设的方法,最终得到了这个精确的结论,由于其他任何假设都不能跟真实情况相吻合。你不要以为,这是闻所未闻的谬论。被逼服毒在犯罪年鉴的记载中,绝不是一件新鲜事,任何毒物学家都会马上联想到毛姆培里耶的雷吐里耶一案、敖德萨的多尔斯基一案,等等。

现在,我要说说‘为什么’发生惨案了。谋杀目的并非因为抢劫财物,死者身上值钱的东西一点儿也没有缺少。那么,这是一件普通简单的仇杀案呢?还是一件微妙复杂的政治性案件呢?这就是我当时面临着的重大问题了。我的想法比较偏向前一个判断。在以前发生的政治性案件当中,杀手一旦得手,肯定马上逃走。但这个谋杀案正好相反,凶手显得镇定自若,并且还在屋子里留下了不少他的足迹。这表明,凶手从头到尾一直都在作案现场。所以,可以肯定这就是一件仇杀案,而不是什么政治性的谋杀,只有仇杀案才会采取这样千方百计的复仇手段。当墙壁上的血字被发现以后,我对自己的见解更加坚定了信念。凶手故布疑阵,仔细一看就知道。等发现金戒指后,问题就更确定了。显而易见,凶手曾利用这个金戒指让被杀者回忆起某个死去的或是不在场的女性。有关这一点,我曾询问过格莱格森,在他发往克利夫兰的电报里是不是问到德里伯过去的经历中有什么特殊的问题没有。你还应该记得,格莱格森当时回答说没有任何问题。此后,我就着手将这间屋子进行了一番仔仔细细、彻彻底底的检查。检查结果让我确定凶手是个高个子,我还发现了其他某些细节:比如,印度雪茄烟,凶手的长指甲,等等。由于屋子里并没有扭打的迹象,因此,我当时又得出了一个结论:地板上的血迹是凶手在激动时流出来的鼻血。我发现,凡有血迹的地方就有他的足迹。除非是血液旺盛者,普通人很少会在感情激动时这样大量流血。因此,我就大胆地认为,这个凶手很可能是个强壮的红脸人。后来,一系列事实果然证明了我的推断是精确的。

离开空房子之后,我就去做一件格莱格森大意疏忽的事情了。我给克利夫兰警察局长发了一份电报,只询问关于埃诺克·j·德里伯的婚姻问题。回电说得明明白白。回电说,德里伯曾指控过一个叫杰斐逊·霍普的昔日情敌,并曾请求法律保护;霍普如今正在欧洲。我当时就清楚了,我已经掌握了这个神秘案件最关键的线索。剩下的,就是稳稳当当地抓住凶手了。

当时,我心中已断定:和德里伯一起走进空房子去的不是其他人,正是那个车夫。由于我根据街道上的某些痕迹看出,拉车的马曾走动过,若有车夫驾御,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车夫要是不在这个屋子里,他又能到哪儿去呢?还有一点就是,若认为一个神经健全的人,会在一个必定会揭发他的秘密的第三者面前进行一次谋划很久的罪行,这也太荒谬,太可笑了。最后一点就是,若某个人要想在庞大的伦敦城中四处追踪着另一个人,除了当一个马车夫以外,难道还有比这更好的方法吗?考虑清楚这些问题之后,我就得出必然的推论:杰斐逊·霍普这个人,一定要在伦敦的出租马车车夫当中去追寻。

若他曾是车夫,就没有理由令人相信他会就这样甩手不干了。相反,从他的角度考虑,突然变换工作反而更容易引起别人对他的关注。至少在一些日子之内,他必须继续从事他的这份工作。若判断他目前所用的是化名,这些理由不够充分;在一个无人知道他的真实姓名的国度里,他何必要用化名呢!于是,我就找一群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组成了一支特殊的侦查队伍,派他们有步骤地到伦敦城每家马车厂去打探消息,直到他们打探到我所要寻找的这个人为止。他们做得很棒,我运用这支特殊的侦查队伍又是如此方便迅捷,这些你都记得清清楚吧!关于斯坦杰逊被谋杀,我确实没想到这一层,完全没预料到事件的发生。不过,这种意外的事件,不管在任何情形下,在办案过程中都是无法避免的。你已经清楚,在这一事件里我找到了两个药丸。其实,我早就推想肯定会有类似的东西存在的。你瞧,这个案件从整体看来就是一条符合逻辑的链条,首尾相连,没有间断。

“真是妙极了!”我止不住叫道,“你的这些本事应该公布出来,让公众都了解。你应该发表对这个案件的意见。若你不方便的话,我替你发表。”

“你喜欢这样办,就这样办吧,医生!”他说:“不过,你先瞧瞧这个!”他一边说着,一边递给我一份报纸。

这是一张今天的《回声报》,福尔摩斯指着的那一段,内容正是报道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件。报上如此报道说:因为杰斐逊·霍普此人突然发病死去,所以社会人士失去了一个骇人听闻而又有趣的谈资。霍普是杀害约瑟夫·斯坦杰逊与埃诺克·j·德里伯二位先生的嫌疑犯。尽管记者从有关当局获悉:这是一件由来已久的情杀犯罪案件,其中牵扯到爱情与摩门教等问题。不过,这个案件的内幕或许永远无法揭晓了。据悉,两个被害者年轻时都曾经是盐湖城势力巨大的摩门教徒,发病死去的在押犯霍普也来自于盐湖城。若说这个案件没有其他任何作用,至少它可以说明:我方警探破案之神速足以使所有喜欢搞纠纷的外国人等引以为戒,他们还是在他们自己的国度解决他们自己的纠纷吧,最好不要将这些纠纷带到我们不列颠的国土上来。破案神速之功主要归于苏格兰场知名探员格莱格森与雷思维德二位先生,这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据悉,凶手是在一位叫歇洛克·福尔摩斯先生的家中落入法网的。歇洛克·福尔摩斯作为一名私家侦探,在侦案工作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才干,他在这样两位出色的导师教导之下,前程似锦,必能获得进一步的成就。估计,这两位知名探员将荣膺不菲的奖赏,作为对于他们工作成绩的褒扬与认可。

我的伙伴哈哈大笑说:“我最初不就是这样对你说过吗?这就是我对血字研究的最终结果:替他们挣来了奖赏!”

我安慰他说:“这没关系,所有事实经过,我都记录在笔记本上,社会上肯定会有人了解真情实况的,而且这个案子已破,你就应感到满意了,犹如罗马一个守财奴所说:‘笑骂皆由汝,吾自可为之;家藏有万贯,唯余能独赏。’”

【法律点评】

因为德里伯和斯坦杰逊害死了自己心爱的女人及义父,杰斐逊·霍普近乎疯狂的千里追凶,完成了自己的“复仇”计划,同时也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故意杀人者必将接受正义的审判,那么构成这种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是什么呢?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法律,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即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本案中的杰斐逊·霍普虽然是为了复仇,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自己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在我们的生活中,遇到一些侵害了自身及家人朋友的切身利益的行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智的心态,及时告知司法部门,运用正义的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切勿因权益的被损害而失去了理智,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这样不但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反而会让整个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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