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慕慈:“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和损害吗?”
警察:“当然可以。法律上你有这个权利。不过从我们实际办案的经验出发,你不妨听听对方的提案和想法,看看他们态度,再做决断。毕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你这边还要提供一系列证据,贵重物品可能还涉及鉴定。也挺麻烦的。这里面还有个时机的问题,你是律师,应该不用我多说。如果你们双方都有意愿和解,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也有利于矛盾化解。”
赵慕慈犹豫半晌:“我需要的是对方真正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对我本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在这个基础上,和解才有可能。如果还是仗着有几个钱毫无诚意,一副嚣张不可一世的模样,那不必再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警察:“上次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不和解了吗?”
赵慕慈:“是。具体您可以找对方了解一下当时的情形。”
警察:“明白了。这样,我跟对方再沟通一下,你这边也考虑考虑,等一下我再跟你联系。”
赵慕慈:“请这两位犯罪嫌疑人分别提供书面签字的道歉书给我,作为和解的一个条件。不过分吧?”
警察:“合理。其他方面呢?”
赵慕慈:“他们要和解的,先听听他们的方案。”
警察说好。
赵慕慈道谢,挂了电话。警察说的没错,索赔以及和解,都有个时机的问题。一般刑事案件在移交法院审判之前,是和解及赔偿的最佳时机,因为此时罪名和刑罚都未定,尚有争取和回旋的余地,被害人的要求,只要不是超出承受能力的,基本都有谈成的可能。因为和解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理。如果判决出来再去谈赔偿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机已过,罪方没有了可期待利益,赔偿或者和解的意愿都比较小,甚至有可能跟受害人针锋相对,寸步不让,那时维权就很辛苦了。
这些赵慕慈自然是懂的。方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过是想表明自己有公事公办主张权利的渠道,并不是一定要走和解这条道路,挂个门帘而已。
警察又打过来了,说刚才已经跟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沟通过了,他们有十足的诚意来和解,请放心。时间可以安排在周六,就是赵慕慈来提交证据的时候,免她二次奔波。赵慕慈本来也就是要出一口恶气,如今对方肯和解,也肯书面道歉,也可以了,得饶人处且饶人。于是她答应了,周六去派出所再谈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