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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武帝政绩(1 / 2)

 “刘彻坚持法治方针,对犯法的皇亲国戚也不纵容,不惜处死自己的外甥兼女婿昭平君 [58] ,并嘉奖提拔了逮捕自己另一外甥(异父姐金俗之子)的义纵。 但也有例外,如因倡优郭舍人巧妙求情而饶恕了自己的乳母(东武侯郭他之母,因家人犯法被迁徙边塞)。”</p>

“为了强化法制,刘彻于元光五年(前130年)命中大夫张汤、赵禹修订律令,最终确立了汉律的框架,即律、令共计359章,死刑409条、188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事。其中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强化了“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的规定,即主管官吏故意放跑罪犯就与犯罪者同罪;同时“缓深故之罪”,即放宽对官吏制造冤假错案的治罪。由此引发了刘彻在位时期的严刑峻法和酷吏盛行之风。 刘彻还打击关东社会的豪侠,迁徙关东豪侠于关中、并族诛豪侠郭解,以促使汉律下沉到关东基层社会。此外,刘彻在位时期,在董仲舒等人的推动下,实现了司法的初步儒家化,开启了春秋决狱的先河。”</p>

“汉初以来,朝廷要职被列侯(一般为功臣或外戚)垄断,并通过“任子”的方式世代为官。刘彻则不拘一格,唯才是举,大胆提拔人才,并量才任用,这种用人方针体现在他于元封五年(前106年)所颁求贤诏书(武帝求茂才异等诏)中。 他所提拔的人才中,不乏出身下贱或寒门之人,文有主父偃、卜式、公孙弘、儿宽、朱买臣、桑弘羊等,武有卫青、霍去病、李广利等,甚至晚年还提拔了匈奴俘虏金日磾为顾命大臣。后世班固称赞“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因此刘彻一朝所创造的业绩“后世莫及”。”</p>

“刘彻还从制度上完善人才提拔机制。他大力发展察举制,在建元元年十月(前141年)、元光元年(前134年)、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少三次下诏举贤良文学,得到董仲舒、东方朔、公孙弘、严助等人才。元光元年十一月(前135年),刘彻下诏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后合称孝廉,使察举成为定制,孝廉亦成为察举制的核心科目。”</p>

“刘彻在汉景帝削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削弱诸侯王的措施。元朔二年(前127年),刘彻根据主父偃的建议,实行推恩令,规定诸侯王可以“推恩”将其封地分封给继承王位的嫡长子以外的子弟,并上报朝廷,由皇帝制定列侯封号,诸侯王无权废除或更改。所分封的侯国归郡统辖,不得过问政事,仅收纳封地内租税。 [66] 元狩元年(前122年)粉碎淮南王、衡山王的叛乱阴谋后,刘彻颁布左官律和附益法,前者贬抑诸侯国官吏为“左官”,规定曾仕王国官吏者不得在中央任职;后者禁止朝臣交结诸侯、为其谋利。经过刘彻的一些列削藩措施,诸侯王权势、封地愈益缩减,名存实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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