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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作为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习俗和行为原则(1 / 2)

 形成之基础的原则,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本章要讨论的题目

我的脑海里浮现了一系列的思想,这将是一个涵盖极广的题目。我将不怎么关注事物本身,而是更多地关注事物的秩序。为使事物本来的面貌呈现出来,我必须破除层层干扰,直接进入事物的核心。

第二节足够的精神准备是良好法律被接受的前提

日耳曼人觉得最无法忍受[809]的就是瓦鲁斯[810]的法庭。为了便于对刺杀国王的凶手展开审问,查士丁尼在拉克希安人的居住地建了一座法庭[811],这一行为在日耳曼人看来是野蛮而可怕的。在反对罗马人的演说中[812],米特里达提对罗马人的诉讼程序[813]进行了重点批评。帕提亚人在罗马长大的那位国王,平易近人[814],然而帕提亚人居然无法容忍他。未适应自由生活的民族也无法容忍自由。同理,习惯生活在沼泽地区的人也不看好新鲜空气。

有一个名叫巴尔比的威尼斯人,他来到勃固[815]并拜见国王,当这位国王听说威尼斯没有国王时笑破了肚皮,以至于跟当朝大臣们说话都显得极为困难。对于这样的民族,难道会有一个立法者推荐平民的政体吗?

第三节暴政

暴政分为实际暴政和精神暴政两种。前者指治国的手段是暴力,后者指的是一种感觉上的暴政,就是说,当民众感觉到自己的想法与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彼此冲突,就觉得那些东西是暴政。

狄奥说,奥古斯都曾要求臣民称他为罗慕洛斯,后来却放弃了这个企图,因为他听说,人民担心他这样要求其实是想当国王。早期罗马人拒绝要一个国王的原因是,那个国王[816]的权力令他们忍无可忍。到了奥古斯都时代,罗马人又由于忍受不了国王的排场而不要国王。就实际情况而言,恺撒、三头执政官和奥古斯都是国王,但他们表面上是平等待人的;就其私下生活而言,他们的表现与奥古斯都时代的国王们形成鲜明对比,即不讲究奢华。罗马人不要国王,表现了他们在行为原则上保持原生态,拒绝模仿非洲和东方的愿望。

狄奥还说[817],奥古斯都曾制定一些太过严酷以致招致罗马人民愤怒的法律。然而,人民的愤懑后来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事实是这样的:演员彼拉德已经被乱党逐出罗马,而奥古斯都允许他再次返回罗马;在罗马人民眼中,对一个著名艺人的驱逐,是比废除所有法律更严重的暴政。

第四节普遍精神

人们能否形成普遍精神,起支配性作用的因素有气候、宗教、法律、政治准则、旧有惯例、习俗、行为原则等。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与其他因素之间具有此起彼伏、此强彼弱的关系。对每个民族来说都是如此:支配蛮人的因素,几乎只是大自然和气候;支配中国人的因素,是行为原则;支配日本人的因素,是残酷的法律;斯巴达这一民族的基本风格,是其习俗所奠定;罗马人的基本风格,取决于政治准则和古老习俗。

第五节民族的普遍精神,千万不可更改

法律不应束缚下列民族[818]的行为原则,否则他们的美德将受到限制:他们善于与人打交道,心胸开阔、不爱计较,热爱生活且趣味十足;他们善于表达,积极活泼又招人喜欢;他们也有粗心的时候,更多时候是大方自然、不拘小节的;他们还比较勇敢,容易宽容别人,坦荡率真,有一定的荣誉观念。应允许这样的民族有一些小缺陷,因为毕竟他们的性格总体而言是非常优秀的。

给妇女一些约束,也许是可行的。要纠正她们的品行、不让她们无限奢华下去,或许可以诉诸法律。然而,这样做难保不会泯灭她们的某种情趣和礼貌,这情趣可是足以让这个民族富有起来,这礼貌对外族可是有相当吸引力的啊!

这种民族精神应当受到立法者的尊重,除非它违背了所在政体的原则。因为,我们最好的状态只会在充分发挥天性时达到。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将学究式的呆板精神强加给一个生性活泼的民族,这个国家将什么也得不到。姑且让他们以放松的态度去对待严肃的事情、以严肃的态度去对待小事吧。

第六节不必纠正一切

有一个国家与我们上面所说的那个民族相似,那里有一位绅士提倡我们应保持原来的样子。我们的一切,都已经被自然本性安排得恰到好处了。我们的活泼性格就是天性的赐予,我们容易招人忌恨和各方面的大大咧咧,都是由于这种性格。我们的礼貌也是天性所赐,有了它,我们与外界接触——特别是跟妇女打交道——时情趣十足,这就纠正了活泼性格的负面作用。

我们原来是什么样的,现在还让我们保持下去吧。给交往造成不便的法律,是很不适合我们的,因为我们不喜欢斤斤计较,没有什么坏念头。

第七节雅典人和斯巴达人

那位绅士还说,雅典人是与我们比较相似的民族。他们办事时总是高高兴兴,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剧场里,一句带有讥讽意味的话都能让他们开心一阵。他们带着这种活泼性情议事,也带着这种活泼心情办事。斯巴达人的性格庄重、严肃、干涩,沉默寡言。让雅典人烦恼,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犹如逗笑斯巴达人我们得不到任何好处一样。

第八节性情随和能够达到的效果

一个民族行为原则的改变,随着它与其他民族交往增多而变得容易。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大家互相观察打量,这会越来越清楚地展现出每个人的特点。一个民族的气候,如果使他们喜欢与人交流,那他们也会喜欢变化,进而使他们形成自己的情趣。

民族的行为原则可能会受到妇女扎堆现象的损害,然而,情趣正是在这种行为中形成的。因为它让一个人产生比别人更能取悦人的欲望,而这欲望又加速形成了一个民族的装饰物;一个民族的流行行为原则,也是取悦他人要超过取悦自己这种欲望促成的。轻视流行行为原则的态度是不对的,因为,为人们的精神提供服务的商业部门,之所以会越来越兴隆[819],正是这种精神越来越肤浅的结果。

第九节民族的虚荣与骄傲

虚荣与骄傲,两者对政府而言是等效的动力,只不过,前者是良性的,后者是危险的。稍微想想两者分别会产生什么后果,将证明此说法的正确性。气派、勤奋、艺术、流行行为原则、礼貌、趣味等不计其数的好东西,都是虚荣带来的。骄傲给某些民族带来的弊病,几乎也是数不清的,比如懒散、贫困和百业凋零,比如他们的国家不幸遭到外族毁灭和自我毁灭,诸如此类。偷懒这一效应[820],是骄傲造成的,例子是不愿劳动的西班牙人;虚荣造成的结果则是勤劳,例子是比其他民族更会劳动的法兰西人。

不劳动的人认为自己是劳动者的领导人,因此,每个懒散的民族看起来都是十分庄重而正派。

对所有民族进行一番研究就会发现,正经、骄傲和懒散这三种表现,在大多数民族当中紧密联系在一起。

亚齐人也是骄傲又懒散[821]的。他们当中有的人并没有奴隶,却要租一个奴隶;就算他需要背着两品脱大米走一百步,但他觉得那大失光彩,因而也要交给奴隶。

世上许多地方的人不但不劳动,还要显露出来,留长指甲就是一个标志。

识字这种本领,在印度妇女[822]看来是很丢面子的;她们说,只有在佛塔里诵读经文的奴隶们才会去学习认字。还有,印度某个种姓的妇女不从事纺织;另一个种姓里的妇女则只会编筐和席子,除此之外,她们甚至都不会舂米;其他种姓的妇女甚至认为,她们不应去井边。许多规矩都是骄傲促成的,而且,对这些规矩的遵守,也是骄傲在作怪。不同的道德品行交织在一起,就会产生前所未有的效果,比如普遍存在于罗马人当中的那种观念,就是骄傲与狂妄野心或伟大想法结合而产生的效应。

第十节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国人的性格

民族的性格是由美德与邪恶、善与恶的混合而得到的,这一点适用于每个民族。混合得好,产生的好结果往往是超乎想象的;混合得不好,产生的坏结果也是不可思议的。

查士丁[823]说,向来以诚信闻名的西班牙人,如果被要求妥善保管一件物品,就会竭力去做,哪怕面对死亡的威胁。而且,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这种恪尽职守的精神从未改变。在财产的保管上,每一个在加的斯经商的国家都从不后悔地交给西班牙人。这种令人敬佩的品质,一旦与他们的懒散混合在一起,西班牙王国的整个商贸就掌控在欧洲各国的手里了,而且就发生在眼皮底下。这种结果显然是有害的。

中国人由于自己的性格因素产生了刚好与西班牙人相反的混合。中国人之所以得不到任何商业民族的信任[824],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活力令人感到惊奇,他们的欲望也超乎常人,而这些又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极难维持稳定。[825]这种广为人知的不诚信,使中国人只能跟日本维持商业往来;欧洲商人如果通过中国北方的省份进行对日贸易,将获得许多便利,但是,没有一个欧洲商人敢这样做。

第十一节一点儿感想

希望大家不要认为我说这些是为了无限缩小美德与邪恶之间的距离,绝不是那样的。我只是想说,政治弊端和坏的道德并没有任何对等关系。明白这一点对每个制定出违背民族普遍精神之法律的人来说都是必要的。

第十二节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

习俗和行为原则不可更改这一准则,对专制主义国家而言重要至极,否则的话,将迅速引起革命。原因在于,专制主义国家几乎没有法律,一切只是习俗和行为原则,因此,此二者的改变,意味着此类国家的一切都将改变。

法律是人为制定出来的,而习俗却是启迪的结果。与习俗关系更大的,是普遍精神;与法律关系更大的,是具体制度。彻底推翻普遍精神的危险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改变具体制度的危险程度。

在某些国家里,所有人都既超过又不如别人,既专制待人又被人专制对待。这些国家人民之间的来往,比随处享有自由的国家人民之间的来往更少,其习俗和行为原则的变化也相对更少。如果行为原则比较固定,就跟法律相差无几了。因此,相比其他国家,对于这些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君主或立法者越少触碰越好。

这些国家的妇女,一般都深居简出,没有资格插手任何事情。在其他一些国家里,男女之间可以进行较多的往来,而且,招人喜欢和被人取悦的愿望,妇女们都具有,因此,这些国家的行为原则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现在,由于互相之间的侵蚀,男女两性所特有的基本品质,都已经消失不见了,人们可以随意安排那些以前通常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826]。于是,人民的行为原则一天天地变样。

第十三节中国人的行为原则

然而,中国的行为原则向来稳定,似乎从未改变过。在中国,妇女和男人的互相隔离,是不可逾越的。而且,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在学校也设有课程。一个文人的身份,完全可以从行礼时的典雅来断定,而且不容置疑[827]。一旦有严厉的老师教授了这些东西,它们就成为牢固的、不容变更的道德准则。

第十四节怎样才算自然地更改一个国家的习俗和行为原则

前面已经说过,立法者所制定的具体而精确的制度,就是法律;一个国家的一般性制度,就是其习俗和行为原则。因此,未免太过专断强权之嫌,人们不应该借助法律手段来实现改变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愿望。然而,非要改变习俗和行为原则,倒是有一个可靠的方法,那就是借助另一种习俗和行为原则。

因此,如果一位君主想在国内促成一场大变革,那就应该借助新的法律改变原有的法律,借助新的习俗改变原有的习俗;倘若企图用新的法律改变原有的习俗,那么效果会很差。

俄罗斯的专横表现有:通过法律强行让人民剪短胡子和上衣、彼得一世命令进城者一律将长袍裁至与膝盖齐平。通过刑罚的手段,可以预防犯罪,但要改变行为原则,却要发挥典型的作用。

这位君主对国家的看法是很糟糕的,他认为人民是愚蠢不堪的,可事实不是那样。表明这些的正是——后来[828]这个国家迅速得到治理,没有遇到什么麻烦。实际上,他的那些专横手段是无效的,要达到同样目的,也可以用比较温和的手段。

发挥事实的说服力进行改革,其实是比较容易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以往被深锁在后院的妇女就是奴隶。请她们来到宫廷,配给她们日耳曼式的服装和织物,这种做法可以让女性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和快乐。男性应拿这种生活方式与女性共享,因为它很能满足妇女的情趣、虚荣和欲望。

民族之间的混合和讨伐而非气候促成了当时的习俗,因此,要改变这些习俗,并不是多大的难事。甚至彼得一世自己都意外地发现,当他把欧洲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引进一个欧洲国家时,竟那样不费吹灰之力地实现了改革。影响一种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所有因素,首推气候因素,因此,他那改变人民习俗和行为原则的愿望,不必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人民一般是舍不得放弃自己原有习俗的,因此,通过专横手段令他们放弃,就会把不幸带给他们。他们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只能被引导着发生改变。

一切并非不可或缺的惩罚,都属于暴戾专横主义。法律这种行为,不是只凭借权力的,法律不应该触碰那些在固有性质上就属于不怎么重要的事情。

第十五节家庭管理是怎样影响国家治理的

俄罗斯政体的改变,与妇女习俗的改变有关,这是不用怀疑的。事物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有对妇女的奴役,则必有君主的专制主义;妇女是自由的,君主政体的精神必将是一种不同的样子。

第十六节支配人的各项原则是怎样被某些立法者混淆的

法律从没有确立过作为习惯性行为的习俗和行为原则,也不能或不愿意确立它们。

法律与习俗和行为原则的区别在于:法律确立规范的重点,是公民的行为;习俗确立规范的重点,是人的行为。习俗关系到的,主要是内心活动;行为原则关系到的,主要是外在行为表现。

这些东西如果共同纳入一个国家,可能有时会难以区分[829]。莱库古只制定了一部法典就囊括了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三者,中国的立法者也有这种表现。

在斯巴达和中国,习俗代表法律,行为原则代表习俗,因此,我们不必奇怪他们的立法者混淆了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

让人民一直过太平日子,是中国立法者的主要目的。他们提出的要求有:每个人都蒙受着他人的许多恩惠,也在某一方面依赖他人,这些时刻不能忘记,且要做到人与人之间互相尊敬。中国立法者为达到这一目标所制定的礼仪规范,涵盖范围达到了最广。

中国的一个良好办法是,让村民[830]和地位高贵者同样有教养。这样一来,人民宽厚的性情就养成了,太平景象和社会秩序得到维持,凶狠之心所产生的一切邪恶,也随之消除了。不用教养规范来加以约束,的确无异于对邪恶的放纵。

就这一点说,教养比礼貌重要;礼貌会成全他人的邪恶,而如果一个人有了教养,其邪恶就不会显露出来。教养对人与人交往的作用,如同是一道墙,人们之间的互相侵蚀,被它制止住了。

在习俗方面,制定了严格制度的莱库古却没有忽略教养。他所采取的鼓舞人民的手段,是好战精神。有些人总是扮演着施惩者和被惩者、教导者和被教导者的双重身份。他们纯朴而坚毅,互相之间的关系其实是报以美德,而非互相尊重。

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色

中国立法者不仅做了这些[831]。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这些东西,被中国立法者糅合成了伦理与美德。所谓的礼仪,指的就是有关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的训导,由于对礼仪最严格的遵守,中国的政体取得了了不起的成功。中国人对礼仪的学习,主要是在年轻的时候,而对礼仪的践行则毕其一生。礼仪的教授工作由文人去做,倡导工作则由官员负责。礼仪包含了生活的每个方面和一切细节。中国人想要十分太平的生活,找到恪遵礼仪的方法即可。

中国相当复杂的书法,使中国人为了全身心投入礼仪而耗费了大半辈子[832]的时间,因为礼仪充满了需要认读的书籍。相比知识性的东西,礼仪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因而更容易打动人心,因为它没有任何宗教成分,完全由简单的日常行为准则组成。由于这两个原因,礼仪轻而易举地深入了中国人的内心和精神世界。

在治国方面,有些君主想要确立良好的行为原则,却诉诸刑罚而拒绝礼仪,然而刑罚其实不能达到那种目的。刑罚手段完全可以驱逐一个抛弃良好行为原则的犯法者,可是法不责众,良好的行为原则,即便驱逐所有这样的犯法者也不能树立起来。普遍弊病的多种后果,刑罚都能遏制住,可是,病害本身却不是刑罚能够消除的。因此,中国人一旦放弃了他们的政体原则和道德原则,国家将迅速陷入无政府状态,并随之爆发革命。

第十八节从上一节延伸出来的问题

因此,中国丢掉自己法律的原因,不是它被外族征服。要把中国的习俗、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这些东西一一分辨开来,是很难办到的,因此,要全部改变它们,也是不可能的。在被征服者的国家实行变革,只能有它自己主动改变和由征服者来改变这两个选择。中国变革的主动一方,向来都是征服者。中国当地人的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与外来征服者的行为原则、法律和宗教互相冲突,所以他们不会去主动改变;相比征服者向被征服者屈服,更容易做到的是被征服者向征服者屈服。

还有,基督教几乎没有可能在中国传播开来[833],这是一件更为可悲的事。中国的习俗和行为原则,将被基督教如下所有事项推翻,有了它们,中国人的宗教和法律亦将面临危险:妇女要立誓保持自己的贞操、教堂是集会的地方、与神职人员往来、对神圣事宜的参与、面对面一对一的忏悔、涂油礼、男人不能纳妾等。

由于慈善事业、公开的礼拜和共同举行的圣事,基督教似乎有一切联系在一起的要求,而中国人的要求则似乎是一切独立,彼此不相连属。

比较平和的政体都能与基督教良好地彼此互容,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已经看到的事实,而专制主义精神一般是要求一切分离[834]的。

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融为一体

中国立法者立法治国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天下太平。他们所看到的确保天下太平的有效方法,就是无条件地遵从法令。他们进而感觉到,对父亲的敬爱[835]应当得到激励,因此,他们竭尽全力去实践这一点。于是,无数的礼仪和程序被他们制定出来,一位父亲无论在世还是已故,都会受到子女的敬爱。如果父亲在世时都不知敬爱和赡养,死后祭祀事宜就更不可能了。后者密切关系到宗教,前者密切关系到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然而,宗教、法律、习俗和行为原则,都属于同一部法典。法典所涵盖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谈到对父亲的敬爱,势必要谈到对年长者、老师、官员和皇帝等人的敬爱,这些身份可看成与父亲相等。敬爱父亲,父亲作为回报一般会关爱子女。同样,年长者、官员和皇帝也有回报,即给年幼者、下属和臣民以关爱。该民族之普遍精神的礼仪,就是由这一切构成的。我们将感觉到中国的基本政制也许离不开那些看似最次要的东西。中华帝国之建构基础,就是治家理念。对父权的削弱,哪怕只是一丁点儿,比如废除表达尊重父权的礼仪,也与不再敬爱父母官相差不远了。官吏原本应该对百姓视如己出,削弱父权之后却不再关爱百姓,君主也慢慢地不再关爱臣民,而臣民也开始不爱戴君主。削减父权随意的一项内容,都意味着挖国家的墙脚。诸如儿媳每天清早就去侍奉婆婆一类的日常琐事,本身确实无关紧要,但如果想到它们的作用是唤起一种必须深藏内心的、构成中国治国精神的感情,我们就会明白任何这样的事情都不能忽视。

第二十节对中国的一种反常现象的解释

完全听从礼仪行事的中国人却是世上最奸猾的民族,必须说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奇怪的事实。最能激发出人之诚信的活动,要属贸易活动,然而中国人进行贸易时从不表现出诚信,而是经常表现出奸猾。买东西的人需要自带衡器[836],而每个商人都备有重[837]、轻、公平三种秤。进货用重秤,卖出产品用轻秤,如果顾客有所防备,才用公平秤。关于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我想我能解释得通。

百姓服从而不闹事,百姓勤奋又不怕苦——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原因,这两种品质是他们脆弱生活的保障——是中国立法者的两个目标。每个人都甘愿服从和劳动,意味着国家将出现良好的形势。中国的法律没有提出控制人人唯利是图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或者是必然结果,或者是气候的原因——的办法。它只禁止了所有通过暴力牟利的行为,却没有制止任何偷奸耍滑牟利的行为。中国人的道德和欧洲人的道德,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管是谁,只要他身处中国,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是他必须要关注的[838]。斯巴达不禁止偷窃,而中国则默许欺骗,如果骗子都已经无限关注自己的利益了,欺骗对象就更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原本就应该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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