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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章、喊打喊杀(1 / 2)

 一九九三年,我女友滕八英来长安,亲口对我说:在一九八七年,她就被原告*未遂;听别人说:原告在办公室被单位女打字员打过一耳光;一九九三年还没离婚,原告就公开带那种女人回家同住。那种女人还给我写过一封信。

原告经常说:就是要带女人回来,要睡给宋文改好好看看。

另外原告还有是**。有关重要单位**问题,我找到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反映投诉。有关单位正在积极进行查处,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我们上级有关单位形象,在这里我就不多说。

同原告结婚以来,他情性极粗暴野蛮,平时动辄就打就骂,下面几点,是他要和我离婚的主要原因:我生儿子时,在医院里我开剪,由于医生手术失误,我永远失去女性的完美。

因原告在白京大学读书,并没回家照顾我,身边只有我不识字的母亲,什么事情都靠自己做,所以我患了乳腺炎两个胸脯做手术五刀。

出院后第二天,原告打我,说我为什么没胸脯,要一辈子嫌弃我。经过一个多月治疗,伤口才愈合,就好似男人。现在*还不时作痛,经常出现肿块。

一九九一年,我做人流。第二天原告打得我脸青眼红。我两天不敢出门。经常腰痛双腿痛。

多年折磨虐待歧视,我没有大学文凭。

原告说我拿他很多东西。但是我和儿子的衣裤,都是由公司带人去那里取来的。

西门外七十七号,不是他原告一个人的,是市正负分给一家人住的。一九九七年我才住进公司危房,分分钟准备搬走。按这样说,我和我儿子,也是原告儿子,完全有权利住。

至于共同财产存款五万多元。一九九二年存入长安三巷工商银行账号,我记不清楚。我亲手做的一套新家具,电脑一台,电视机电冰箱,所有财产物品,都是原告在享受。

原告工作调动与我无关。他走到哪里就和别人吵到哪里,没有一点儿做人尊严,只要认识原告的人都说,原告一分钱看得比太阳还大。

总之不管原告再怎样,我都会原谅原告,为什么呢?因为儿子常说:你们大人要是离婚,我就死给你们看。原告还写书:《你说的是什么》、《我什么都不知道》,连他儿子都活不下去,还说什么。

连老婆都喊打喊杀赶出家门。让自己女儿见不着母亲,还说你什么都不知道。你当然,什么都不知道。这样一个人,还能知道些什么?

这次不小心,我被儿子看见原告上诉书,他哭了一个晚上,问我为什么要离婚?为什么原告不肯给生活费?

原告第三次上诉,都不肯给儿子生活费。儿子幼小心灵一次次被原告伤害。影响他学习,伤害他身心健康。

我反复想,为了不让更多妇女同志惨遭原告这个流氓毒手,也为儿子有个安定生活环境,让原告女儿也有个温暖幸福的家,再加上原告年纪偏大,身体虚弱经常多病,需要人照顾。我不应该就这样离婚,一定要回到家中。

我心甘情愿回到家里,哪怕是直到被原告打死,坚决不同意离婚。加上我是作为处*女嫁给他的。现在我不是处*女,要是再嫁人,还能嫁给谁。因为我还在爱他,正因为我爱他,就一定要和他斗争到底,一定要斗争到底。

我坚决不愿意离婚!!

答辩人:宋文改

看完答辩,也觉得宋文改说的,也不是没道理。真是清官难断家务案。趁着来凤凰,该好好问王建春。对陈本虚或者宋文改,都有个明确认识。要不然千里迢迢,意义在哪里?

“建春,你作为本虚的好朋友,对这个人,最有言权。我很想能跟你谈谈,对答辩书的看法。”看完第二次答辩的清晨,我们在虹桥二楼艺术之宫喝早茶,我对王建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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