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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节 法制(2 / 2)

但事实上,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实早在孝文皇帝时期,就有法家思想家提出了新的法家理论。

针对秦帝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家过于执着于法律本身,而忽视了人性方面的思考,所谓秦法“不别亲疏,不论贵贱,一断于法!”

这种做法即使在现代,法制较为公平的时候也是不可取的,更何况是在这对宗族,地方乡土感情极为看重的封建时代。

再加之秦法有着“严而少恩”的特色,其核心思想以“尊主”为主,曾一度被秦始皇等秦国统治者推崇为规范社会一切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导致法律的##化以至于僵化。法律的威严固然确立起来了,但是它与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对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国家镇压功能,被有意彰显,结果是震慑力严重过剩,亲和力明显不足。其积弊所在,仅从上下两个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无疑:就君臣关系而言,与君主**体制相适应,秦相李斯为邀宠固权,竟然上书秦二世劝其“行督责之术”,公开鼓吹君主应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过不给”,造就了君臣离心的局面;就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控制和统治,却无从体悟保护和保障功能地存在,以至于陈胜在动员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时候,只需要确认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斩”的硬性规定,就足以形成铤而走险、死中求生的共识。这可以说明。过于刚性、刻板而缺乏柔润、变通的法律,与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离,难以使人心归向。其实,秦朝政治被汉人屡屡指责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秦律的酷奇。

大汉法律虽然基本上继承于秦法,但是在执行方面自高祖以来就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少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了“执法宽平,议法从轻”地思想理念。

譬如孝文皇帝时期就曾以“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三项要求为取士标准。著名的汉初政治家晁错在对策中回答“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其动众使民也,本于人事然后为之。取人以己,内恕及人。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因此而得到孝文皇帝的赏识,一度平步青云,被视为辅佐孝景皇帝的不二人选。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个新的官员风气形成了,这类官员以执法宽平出名。人们通常将之称为“循吏”

在这个时期。循吏出现了几个著名的代表人物。最为抢眼的当属孝文皇帝时期的庭尉张释之。

有一次,孝文皇帝出行有一人无疑中惊扰乘舆马。文帝使人捕之。押送廷尉张释之审判。不久,张释之奏报审案结论:按照“犯跸”之法处以罚金。汉文帝大怒:“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从容解释:“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至此,汉文帝也不得不承认张释之是依法断案。张释之的“执法观”有两点最为重要:其一,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拥有、应该共同遵守的;其二,廷尉作为最高地专职司法官,一旦经手案件,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能顺从皇帝个人的意旨。张释之的观点当然有其局限性,但在要求皇帝尊重执法官的独立办案权力上,他无疑走在了当时人的前列。

因此在这种情况况下,临邛官学出身的年轻官员们干一些循吏的事情,并不会了人注意,但是他们却偏偏是毕业于官学中,接受到了系统,的法制教育,也接触到了大量地知识与典故。

李云办教育首重辩论,他认为,学生学知识不能刻板的按照书上面说的去做,还应该细心的体察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譬如针对法家和儒家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学派,他也一并教授下去,甚至还丝毫也不避讳的为此多次发起辩论,以求在辩论中让学子自己去找寻真理,毕竟真要他自己去说个三四五六七,他根本就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却不想,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家思想和儒家的思想的进一步结合儒家思想中‘原心定罪’地思维被无数学子彻夜分析。

事实上在目前地社会背景之下,严奇地法律并不能起到遏止犯罪的作用,相反只会激化宗族矛盾,但是‘原心定罪’地理论却又有着先天的不足,倘若承认‘原心定罪’这便意味着现在大多数的罪犯将无罪释放,而且还将导致贪污的大规模出现,因为原心定罪理论在事实上有着极大的漏洞,这个稍微有点法制观念的就可以想像出来。

为此这些新上任的官员们感到有些茫然,在执法过程中经常无法准确的判断出到底是该用严法还是宽平,毕竟他们都还年轻的很。

不过也所幸他们还年轻,可以自己去追寻答案,而且由于年轻,他们所担任的官职也大多数是副职,尚还不需要自己独立判断,可以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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