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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1 / 2)

 要知道明朝已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经济和专制制度的发展,是构成明律的主要特点。

明朝法律对于人民反抗封建国家统治和专制皇权的谋反罪、谋大逆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不论首犯或从犯,都要凌迟处死。

株连的范围更广,凡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

对谋叛罪,只要是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没入功臣家为奴,财产入官,父母子孙兄弟皆流2000里。

因为这样,所以在明朝经常是一案株连数十人,甚至满门被斩、灭族,较出名的比如胡惟庸案、蓝玉案等,都是牵连甚广,达几万人之多。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朱元璋吸取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的教训,在明律中设立了“奸党罪”专条。

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凡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处斩;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

这是历代法律中所没有的,反映了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

朱元璋不仅在法律上严禁臣下结党,而且在实践中对官吏朋党大肆诛杀。

像是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杀死左丞相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取消了自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将原来由丞相统辖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升格,直接听命于皇帝。

而胡惟庸案牵连被杀的文武官吏足有三万人之多,不可谓不吓人。

同时,由于朱元璋是布衣出身,参加过农民起义,对贪官污吏巧取豪夺,欺压百姓,从而激起人民反抗,有深刻体会。

所以他即帝位后,曾把府州官员召来朝面谕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在安养生息而已,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尔等当深念之。”并用重典整饬吏治。

《明大诰》中80%以上的案件是惩治官吏,处刑比明律为重。

朱元璋还颁布了以惩治公侯犯赃罪的《铁榜》,这在中国刑法史上是无先例的。

据《醒贪简要录》记载,官吏贪赃银60两以上者,枭首,并处以剥皮刑;衙门一侧的土地庙被作为“皮场庙”。

官府常用人皮内塞草,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继任的官吏。

明律规定,官吏犯赃罪的处刑极严,计赃科断,一贯以下杖70,八十贯处绞刑,对监督法律执行的御史,要加重刑事责任,并且不得赦免。

像是洪武十八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盗官粮。

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讯,六部侍郎以下有数百人被处死,各直省官吏有数万人被牵连入狱,追赃达700万石粮。

同时,明律中因涉及言论思想而给予惩罚的条款也有很多。

如: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斩;收藏禁书与私习天文,杖100。

另外,明律没有规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现忌讳的文字,便以触犯皇帝罪,加以处死。

在明初,朱元璋为了加强思想控制,也曾大兴文字狱。

凡是与皇帝意志相违背的思想、言论,都被视为“大逆不道”。

当时,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贺表中写道:“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

这句话被认定为辱骂朱元璋当过和尚,因“生”音同“僧”,作过贼,因“则”音同“贼”,徐因此被处死。

从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有大批文人学者因触犯文禁或忠言直谏而死于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产流亡的农民,对明朝的统治是极大威胁,所以明初一方面实行招诱流民,移民垦荒;另一方面以严刑峻法加以取缔。

《大明律》在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立禁游食闲民之法,如逃亡山泽,不听官府“召唤”,为首者处绞,抗拒者全体处斩。

《明大诰》也专列查禁流民的条款。

明朝为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立法。

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

同时,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

从公元洪武三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迁山西晋城、长治二州的无田农民到河北、山东、河南一带。

凡移民垦田,都由朝廷发路费、耕牛和籽种,或免税三年。

许多荒地因而得到垦殖,自耕民的数量不断增加。

明朝的手工业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这种新的生产关系,首先在杭州、上海、南京、松江、苏州、景德镇等地出现,以丝织中心苏州为例,明末织机多达万台,工匠多达五六万人。

松江是棉纺中心,民谚说:“买不尽的松江布,收不尽的魏塘(今浙江嘉善)纱”,盛况空前。

“南松江,北潞安,衣天下”,潞安在山西南部,每年供应皇室的丝绸料达5000到10000匹,产量仅次于江浙一带。

为了加强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和控制,《大明律》专设《工律》一篇,对军民官府营造的申报审批、营造所需材料、财物、人工,制造器物的品种规格等等都作了规定,违反者治罪处刑。

明朝前期有官营和私营两种手工业生产组织。

官营手工业的生产规模比较大,经常有几十万技术高超的工匠轮番劳动。

行业多,分工细,明初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工匠分轮番匠和住坐匠两种。

轮番匠每三年到京服役三个月;住坐匠固定做工,每月有1/3的时间为官府做工,月粮由国家支给,其余2/3的时间自由支配。

这种工匠比元代长年固定在官府生产的工匠,有了较多的人身自由,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对于矿冶业,对非贵金属允许自由采矿和冶炼,官府课税;对金银等贵金属矿只能由官府经营,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等矿藏,必须取得官府批准,才得开采,未经官府许可,私自开挖者,以“窃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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