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至于改革内容的话,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法律内容的话,像是刑事法律,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
②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③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
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刑罚: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
②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
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的话,主要内容有①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
②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
③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司法机构的话,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诉讼审判制度是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
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此外还有春秋决狱。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著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
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父母自然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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